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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四川医保新政来了!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11-19 15:08 来源:苍溪县中医医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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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着力破解地区间医保基金结构性矛盾,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逐步在全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模式省级统筹,推进全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该《意见》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模式省级统筹具体如何实现?

按照《意见》,将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实施省级统一预算、省市两级调剂、省市县三级责任共担和分级经办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管理、基金调剂、参保筹资、待遇保障、支付机制、经办管理“六统一”。包括——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基金预算由省统一组织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施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且符合预算调整相关规定的,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严格规范基金支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付标准。

建立基金调剂制度。2024年起,设立省级统筹调剂基金,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各地基金收入中筹集,用于调剂各地基金余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级调剂基金按年缴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险种间不得相互调剂,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完善参保筹资政策。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范围,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逐步统一筹资政策。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均衡个人、单位和政府三方筹资责任,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政策。从2024年起,统一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逐步统一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等,实行费率与支付水平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

规范待遇保障政策。2024年起,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同一制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等待遇保障政策,逐步实现统筹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范统一。

统一医保支付机制。完善医保目录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规范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和支付类别统一。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统一全省医保经办规程,统一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文本,推进医保经办管理规范化。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和操作规范,为参保人提供标准化经办服务。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医保经办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事项异地办理,推行省内通办,增加跨省通办事项,提升医保经办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强基层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事项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实现医保经办服务全域覆盖。

(责任编辑:林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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