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的18种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概念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党的各项工作中违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凡是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都必然侵害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影响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最终损害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工作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这里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所规定的各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有的是故意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有的出于过失或不明真相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的党员,可以按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体有以下18种:
(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
(3)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
(4)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失责的行为。包括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以及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5)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行为。
(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的行为。
(7)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8)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
(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1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
(1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12)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行为。
(13)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行为。
(1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15)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行为。
(1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
(1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行为。
(1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责任编辑:林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