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日,彭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到平昌一私营企业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至2021年6月19日,其法定代表人电话通知彭某某不用再去上班。彭某某认为自已在岗期间兢兢业业,无故被辞退,很是想不通。2021年6月30日,彭某某到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处理办法,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解详情后,为其详细解答了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彭某某当即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中心指派律师承办。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了解到彭某某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企业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了减轻受援人的诉累,承办人首先与企业沟通力图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纷争,但是企业一口咬定与彭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愿意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费用。至此,该案只有通过仲裁处理。
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多方收集证据:工资支付流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货物流水清单、产品出库单等,证明彭某某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证明彭某某每月工资6000元。在仲裁庭审中列举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彭某某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企业。代理意见提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彭某某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招聘,双方解除用工关系也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彭某某平时的工作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安排,由企业管理人员安排发货,工资由企业的财物人员支付,双方的主体资格适格,彭某某从事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仲裁庭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支持了彭某某的仲裁请求,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上了一堂生动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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