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既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也充分体现法院惩罚违法者、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职能。
审理查明
2022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火锅店。2023年1月,张某提议,回收火锅“老油”降低经营成本,李、杨两人同意。
此后,张某将客人吃剩的红油锅底回收,经过过滤、提炼等工序熬制成“老油”,并按一定比例掺入新的红锅锅底中销售给客人食用,共计销售回收油锅底56桌,获利2688元。
2023年1月,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熬制的“老油”以及作案工具等,并将张某传唤到案。
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通过过滤、提炼等方法加工成“老油”,掺入红汤锅底中销售给顾客食用,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张某、李某、杨某3人自愿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064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仅侵害消费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知情权,更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食品安全系万家,但在利益驱动下,有些食品厂家和商家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为“老油”端上食客的餐桌,牟取不法利益,直接危害到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行为人提起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行为人及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林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