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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 | 小区业主:谁替我们做了决定?

发布日期:2024-01-31 20:43 来源:西充县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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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西充县人民法院着力在“治理”上下功夫,以县委“全域有机”地域特色为抓手,发挥司法职能助推治理,探索能动司法理念如何优质化服务“生态田园·有机西充”护航乡村振兴,全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现开设【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推出系列报道,充分展现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以拳拳之心绘就基层司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新画卷。

Q“我们小区物业啥时候换了?小吴你听说了吗?”

A“没有啊,这也没通过业主大会经过我们表决同意啊。”

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晋新法庭审理一起典型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决议的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

经审理,法院依法撤销业委会作出的选聘某物业作为小区新物业公司的决定以及与某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并向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委会发送司法建议。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西充县某小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40名业主代表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某物业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之后,该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向业主发出公告告知业主相关情况。

2023年1月,常年在外地工作的小区业主张某,春节放假回来才知晓小区的物业已经被更换。

张某认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给业主代表授权选聘物业企业,不符合法定程序。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一纸诉状将该业委会诉至西充县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小区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不符合民法典规定选聘物业企业时表决人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也没有有相应人数的业主授权。

张某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本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内容已对其具体权益产生了影响。其通过决议的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业委会作出的选聘某物业为小区新的物业公司的决定以及与某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侵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针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西充县法院向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业委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安排干警对改进情况持续跟进,并开展“法治进小区”活动,面对面解答业主遇到的物业纠纷问题。

该社区居委会表示,该小区业委会选举圆满完成,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与指导,希望继续加强与法院的联系,纳入失信人员和有违法记录人员将不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典型意义

司法赋能小区基层社会治理,是提升社区服务效能、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成立业委会起到更好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其作出的决定应当体现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意志。

但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议的形成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存在漏洞等原因,仍有可能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或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形,由此引发群众纠纷甚至诉讼。

法官提醒,业委会在引进物业服务公司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等规定,严格程序,依法履职,切实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责任编辑:林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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