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信
“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获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这一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为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在此通过媒体诚恳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5月10日,被告人贾某、李某某、吉某某、许某某、杜某某、杨某某亲手写下的“公开致歉信”在四川法治报刊登,对自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并希望群众引以为戒。
2021年以来,贾某等6人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气枪和其他狩猎工具,在义兴镇、凤鸣镇等狩猎野生动物。
包括草兔、蒙古草兔、环颈雉、小白鹭、斑嘴鸭、灰胸竹鸡、斑鸠、果子狸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12月13日,西充县人民政府便发布通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禁猎期,西充县行政管辖区域为禁猎区;气枪和电击设备属于通告中规定的禁用工具。
法院审理
西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等6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吉某、许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杜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同时认为,被告人贾某等6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处6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共计35420元,同时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濒危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
要严格遵守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用实际行动做野生动物保护的文明倡导者、忠诚践行者、坚定守护者、热心宣传者,共同守护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更和谐的美好环境。
(责任编辑:林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