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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 | 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4-07-31 18: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蓬安县税务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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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

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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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土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 。

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

二、吸纳退役土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条件】

1.同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2.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3.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4.为更好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

三、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五、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 (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波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八、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责任编辑:林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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