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助推诚信社会建设,8月16日上午,西充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高效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维修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邓某支付下欠原告张某的修理费用 32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时履行,张某于2023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向被执行人邓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邓某并未及时履行,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然而邓某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仍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拒不报告财产,存在将收取款项用于其他不必要的行为。
2023年11月,法院出具司法拘留决定书,在震慑下,邓某承诺分期付款,并还款17000元。但此后,就“玩起了消失”。
2024年4月,在多方找寻无果后,法院将该案以拒执罪移送县公安局申请立案,迫于压力,5月11日,邓某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从事砂石运输,有全部或部分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但其心存侥幸,通过失联、躲避等方式逃避执行,并将其收入用于一些娱乐活动和奢侈品消费,法院对其依法送达报告财产令后仍拒绝报告财产,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邓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执行法官再次提醒失信被执行人:任何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任何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途”,拒不执行终归被“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林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