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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贩毒就不构成犯罪吗?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发布日期:2021-06-29 10:04 来源: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作者:冯紫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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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吸食毒品是一种违法行为,买卖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有人可能会问,我不贩毒,我就是帮别人保管一下,应该不构成犯罪吧?或者朋友在我家吸毒,但是我没吸毒,这样没事吧?

法官告诉你:你的行为不仅有“事”,还可能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下面法官就以案释法跟大家唠个明白!

一、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11月29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接到线索,一个从云南临沧寄往自贡市自流井区某快递分部门店(单号为55000031664****)的快递包裹内疑似藏有毒品。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居住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新堰塘的徐某梅受一名叫唐某刚的男子委托,到该快递门店领取快递包裹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徐某梅处查获并扣押iphone7手机一部、吸毒工具一套。同日17时许,居住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某商城出租屋的被告人李某也受唐某刚委托到徐某梅住处附近领取快递包裹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快递包裹一个(内藏有疑似毒品海洛因2包经称重699.25克)。

随后,民警从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0包(经称重为2.86克)、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经称重为0.94克)、疑似毒品麻古7包(经称重为8.86克),另查获三星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

次日,民警从被告人李某出租屋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辅料1包(经称重8.27克)、疑似毒品麻古1包(经称重14.95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认定,除在被告人李某出租屋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辅料(经称重8.27克)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外,其余查获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成分。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唐某向上家王某梅购买400元的毒品冰毒后,在家中容留杨某强等4人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唐某再次向向王某梅购买8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在家中容留杨某强等4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10月28日中午,吸毒人员杨某强向“郭眼镜”购买毒品冰毒后,在被告人唐某家中,与唐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当晚,民警在该房内,将唐某等人抓获并扣押自制吸毒工具一套。后民警将上述人员抓获。经抽取以上人员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法官说法

对于毒品犯罪,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除了以上介绍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都可能涉及毒品犯罪,将面临刑罚制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知法犯法!

(责任编辑: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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